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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000号

王某与薛某、马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薛某,马某,张北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王某。被告薛某。被告马某。被告张北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马某、张北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愿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翠霞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爱云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