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王某。被告薛某。被告马某。被告张北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马某、张北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愿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翠霞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爱云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