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全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会。被执行人刘应琼,女,汉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仁和民初字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应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应琼所有的川DXXX**奥迪牌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普光红二0一六年在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