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25执125号

魏条森与福建雲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条森,福建雲天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5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魏条森,男,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庆元县。被执行人福建雲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法定代表人吴金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魏条森与被执行人福建雲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2016)闽0725执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福建雲天工贸有限公司厂房及机器。待处置后参与财产分配,其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明

审判员  周晓玉

审判员  何而夫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