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117号申请执行人耿娟。委托代理人谷月芳。被执行人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梁丽云,系该公司总经理。耿娟与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租赁合同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3)第274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咸仲裁字(2013)第274号仲裁裁决书指定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贤平
审 判 员 陈铭秦
代理
审判员 左飞翔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