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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262号

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柳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262号

原告:柳某某,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张某某,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珍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