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1刑更779号

靳光辉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779号罪犯靳光辉,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沙河监狱一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光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执行机关沙河监狱于2016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沙河监狱认为,罪犯靳光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靳光辉在2014年、2015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2次,记功4次,24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被评为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靳光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靳光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宁宁

审判员  杨志坚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