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96号原告临城县水务局供水总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中兴路266号。法定代表人张林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江魁,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临城县鸭鸽营乡东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城县鸭鸽营乡东赵村。法定代表人张立果,该村村支部书记。
原告临城县水务局供水总公司与被告临城县鸭鸽营乡东赵村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城县水务局供水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城县水务局供水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雷雪
审 判 员 张丽芳
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雅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