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2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郑宝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明雅,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天,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上诉人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栾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李妍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
审判员韩彩霞、
代理
审判员李大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妍
审 判 员 韩彩霞
代理
审判员 李大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柠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