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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财保3号

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朝平、王素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周朝平,王素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财保3号

申请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先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周朝平(又名周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

申请人:王素琴,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申请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周朝平(又名周明)、王素琴银行存款2490000元,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所有的皖Q337**、皖Q339**号车辆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朝平(又名周明)、王素琴银行存款2490000元。

二、查封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皖Q337**、皖Q339**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亮群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