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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执字第17号

孙捷庆与铁力市双丰镇青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捷庆,铁力市双丰镇青林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孙捷庆,男,194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铁力市双丰镇青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向臣,职务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孙捷庆与被执行人铁力市双丰镇青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3)铁民初字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铁民初字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王兆涛

审 判 员  张晓光

代理

审判员  杨艳国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厉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