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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号

张雄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汩罗支公司、易德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汩罗支公司,易德光,张雄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汩罗支公司,住所地汩罗市建设路9号。负责人陈方勇,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六三,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德光。委托代理人漆程,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雄兵。委托代理人晏勃中,岳阳市华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汩罗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易德光、张雄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闾开海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刘霁、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汩罗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张雄兵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汩罗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雄兵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汩罗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汩罗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闾开海

审判员  刘 霁

审判员  朱慧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航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