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894号原告贾某某。被告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新民市兴隆堡镇房产。并提供原告贾某某及担保人王红所有的十套房产作为财产担保。房产分别为:1、坐落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房屋;2、坐落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房屋;3、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网点;4、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网点;5、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网点;6、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网点;7、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网点;8、落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屋;9、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房屋;10、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延河街房屋(卷号:20-4-散-24713)。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新民市兴隆堡镇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
二、查封原告贾某某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
三、查封原告贾某某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
四、查封原告贾某某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
五、查封原告贾某某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
六、查封原告贾某某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
七、查封原告贾某某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
八、查封原告贾某某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延河街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
九、查封原告贾某某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延河街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
十、查封原告贾某某、担保人王红名下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
十一、查封原告贾某某、担保人王某名下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洪国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员吴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