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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70-1号

白保华与何磊执行裁��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保华,何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70-1号申请执行人白保华,村民。被执行人何磊,村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何磊未履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磊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赵克伟

审判员  刘海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