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70-1号申请执行人白保华,村民。被执行人何磊,村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何磊未履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磊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赵克伟
审判员 刘海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