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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执字第24-1号

张立平、王聚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立平,王聚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民执字第24-1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平,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

申请执行人:王聚虎,男,50岁,汉族,南和县闫里乡大郝村人。被执行

申请人:刘俊田,男,50岁,汉族,南和县贾宋镇刘谢营村人。张立平申请执行王聚虎、刘俊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南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张立平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立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南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