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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民初153号

潘高明诉尹建成追索劳动报酬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潘高明,尹建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153号

原告:潘高明,男,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上饶市余干县人,住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代理人:黄培鸿、熊向飞,进贤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被告:尹建成,男,年龄不详,汉族,进贤县人,现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高明被告尹建成追索劳动报酬劳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高明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高明承担。

审判员  刘旭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  李广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