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153号
原告:潘高明,男,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上饶市余干县人,住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代理人:黄培鸿、熊向飞,进贤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被告:尹建成,男,年龄不详,汉族,进贤县人,现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高明被告尹建成追索劳动报酬劳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高明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高明承担。
审判员 刘旭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 李广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