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20-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花,村民。被执行人何明安,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明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明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何明安未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明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赵克伟
审判员 刘海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