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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20-1号

王志花与何明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花,何明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20-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花,村民。被执行人何明安,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明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明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何明安未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明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赵克伟

审判员  刘海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