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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287号

谭劲儿,邝海珠,邝志兵与李晓明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劲儿,邝海珠,邝志兵,李晓明

裁判文书全文

发文字号(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287号缓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谭劲儿,男,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7233。申请执行人邝海珠,女,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7241。申请执行人邝志兵,男,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7232。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亮安,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秀莹。被执行人李晓明,女,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光明路**号东方,公民身份号码:×××2140。关于谭劲儿、邝海珠、邝志兵与李晓明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晓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产转让款956516.92元及该款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清转让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申请人谭劲儿、邝海珠、邝志兵。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李晓明负担18365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没有按期履行,本院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现被执行人提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提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故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2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邝海蔚

代理

审判员  梁丽冰

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迎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