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109号原告黄某某,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谢某某,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肖苏容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周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