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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109号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109号原告黄某某,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谢某某,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肖苏容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周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