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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刑更1008号

李忠兴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1008号罪犯李忠兴,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阿拉尔监狱一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4次,共计1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变动后刑期至2029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于2016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认为,罪犯李忠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兴在2014年、2015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4次,表扬2次,18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忠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李忠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宁宁

审判员  杨志坚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