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1374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甲,重庆道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4年6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上网追逃,2015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洪晓燕,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夏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甲及其辩护人洪晓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代某甲伙同梁某、李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人为操控现货交易市场价格涨跌,骗取73名客户投入交易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90余万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同时认定被告人代某甲系坦白。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代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洪晓燕提出,被告人代某甲有坦白情节,已退赔被害人华某甲、华某乙的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代某甲和合伙人梁某(另案处理)利用共同出资设立的重庆道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轩公司”)的名义与云南绥江永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江公司”)达成协议,获取了绥江公司虚拟农产品现货交易平台上“魔芋”盘口的代理权限,并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发展二级代理商开发客户资源,在博取客户信任后诱骗客户开立账户投入资金参与交易。被告人代某甲设立操盘部,通过人为操控交易平台内虚拟农产品“魔芋”的价格涨跌,与客户进行反向操作,从而骗取“魔芋”旗下客户投入的资金,并按约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代某甲本人获取客户亏损资金3.5%的提成。2013年12月,由李某甲发展的二级代理商文某(另案处理)成功诱骗被害人华某甲、华某乙成为绥江公司的客户,参与农产品“魔芋”的现货交易,先让客户有小额盈利,待客户加大资金投入之后,公司操盘部人为拉高或者拉低大盘价格,最终造成被害人华某甲、华某乙损失近40万元人民币。经审计,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现货交易平台内农产品“魔芋”旗下有王波、段振江、王文才、王煜、李建伟、邹国兵、黄伟聪、黄伟纯、孟凡新、王旭、陆某、吕某、郭惠民、张广楠、党先锋、杨宝平、杨凤、徐艳、顾国琴、徐百灿、孟宪辉、黎志强、徐文保、赵曼青、蔡某、许培珍、卢佳伟、陈建勤、孙艳华、张贤德、梁淳杰、江乾明、王耀清、王艳秋、阳某、毛学靖、潘伯森、史翠花、刘莉、唐燕、欧阳丽辉、闻某、肖峰、陆伟俐、桂昌平、孙剑、华某甲、李昇、方建珍、黄永和、龚艳起、刘卓燊、华某乙、李某乙、江小平、沈爱儿、刘福军、廖横记、王雯、黎小雯、公衍强、胡云、吴风枝、胡仕如、陈森土、秦可容、刘成文、刘元华、何登普、陈菊花、李世萍、吴多庆、徐传楼等73名客户,被告人代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从客户处骗取投入交易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90余万元。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代某甲在四川省乐至县凉水乡下油坊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华某甲、华某乙的经济损失已得到弥补。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华某甲、华某乙、蔡某、闻某、阳某、李某乙、陆某、吕某的陈述,证人欧某、梁某、李某甲、文某、卿晓全、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审计鉴定检验报告书,受案登记表,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及谅解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人为操控现货交易市场价格涨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代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弥补,对被告人代某甲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8年5月2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代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小飞
人民陪审员 龙 霞
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楚返还(退赔)被害人清单被害人实际损失金额(人民币元)王波段振江王文才王煜李建伟邹国兵黄伟聪黄伟纯孟凡新王旭348235陆宇冰吕建华郭惠民张广楠党先锋杨宝平杨凤徐艳顾国琴112780徐百灿783541孟宪辉194950黎志强徐文保赵曼青107809蔡五一许培珍陈建勤254752孙艳华张贤德梁淳杰江乾明100392王耀清王艳秋阳本兰毛学靖176269潘伯森史翠花刘莉214732唐燕闻海峰肖峰1233994陆伟俐281294桂昌平孙剑李昇方建珍黄永和龚艳起刘卓燊李启鹏江小平沈爱儿刘福军廖横记黎小雯公衍强胡云吴风枝327899胡仕如陈森土秦可容刘成文刘元华何登普陈菊花徐传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