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1212号罪犯谢德刚,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阿拉尔监狱五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德刚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于2016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认为,罪犯谢德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德刚在2014年、2015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记功1次,表扬3次,17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德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谢德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宁宁
审判员 杨志坚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