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9号申请执行人阳兵跃。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临江镇柏树桥。法定代表人张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阳兵跃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杨测建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建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