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波,男,汉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青云街**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4114021984********。被执行人河南省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合公司”)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中路466号平房一排8号。被执行人河南省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怡合分公司”)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中路466号平房一排8号。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海波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合公司”)、河南省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怡合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做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进入再审程序,本院并于2016年3月11日做出(2016)豫1402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本案进入再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2执3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再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鲍文杰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贾胜乐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