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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283号

华容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与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容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陈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283号原告华容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港东路碧水华庭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武卫,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容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容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容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容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容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