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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行执字第542号

(2015)宁法行执字第542号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人郑华昌、刘昌玲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华昌,刘中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行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法定代表人万志湘,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郑华昌,男。被执行人刘中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郑华昌、刘中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因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5)宁法行执字第54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则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俊斌

审 判 员  蒋 波

审 判 员  杨增胜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江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