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静,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林,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捷,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保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享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6年3月11日享丰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同时张保林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享丰公司自愿撤回二审上诉和张保林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5)湛民劳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准许张保林撤回原审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亚超
审判员 尚少辉
审判员 石天旭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占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