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444号原告天津润通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2-1201。法定代表人XX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东立,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欣苑路北段东侧欣苑大厦1201。法定代表人薛秀明。委托代理人张培尧,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君君,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汉北路7号增66号。法定代表人万福铎。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润通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润通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润通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润通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后收取220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周丽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