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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91执保2号

被告人程玉洁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朗乡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玉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91执保2号移交部门: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程玉洁。被告人程玉洁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一案,朗乡林业地区公安局于2015年7月6日冻结被告人程玉洁账号、卡号内的存款340万元,于2016年1月6日冻结期满。朗乡林区基层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冻结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玉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乌马河支行账号、卡号内的存款3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合云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戈均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