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5刑初字2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小云,男,汉族,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农民。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于2014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由富源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0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被告人秦小华,男,汉族,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农民,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后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现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6日解回重新审查起诉。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字(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小云、秦小华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富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秦小云以判刑过重,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曲中刑终字第320号刑事裁定书,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本院重审。2016年2月23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耿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小云、秦小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涉嫌盗窃罪的事实:1、2011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小云、秦小华到富源县中安镇(现中安街道办)紫泉村委会紫泉上村,将连接在正在使用的变压器上的电缆线盗走21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364元。2、2011年12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小云、秦小华伙同结巴(真实姓名未查清,在逃)到富源县中安镇(现中安街道办)紫泉村委会尖山村,将连接在正在使用的变压器上的电缆线盗走23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001元。3、2012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秦小云、秦小华到富源县中安镇(现中安街道办)紫泉村委会上村紫泉小学旁,将连接在正在使用的变压器上的电缆线盗走1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736元。
二、涉嫌抢劫罪的事实:2012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秦小云、秦小华伙同结巴(真实姓名未查清,在逃)和一不知名的男子到富源县中安镇(现中安街道办)洞上水库,四人用刀威胁在水库看守抽水房的杨某甲,并用胶布将杨某甲的嘴裹住,后四人将抽水房旁边的变压器里面铜芯线抢走,经鉴定被抢变压器价值人民币60800元。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作出了变更起诉决定,将指控的盗窃罪第一桩的数额变更为14941元,将指控的盗窃罪的第三桩的数额变更为5537元。将盗窃数额巨大变更为较大,同时将盗窃罪变更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列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小华、秦小云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之规定,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特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小云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4桩犯罪他都参加了,他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但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数额比实际盗窃的要大,应按实际盗窃的数额处理。第1桩、第4桩的铜芯线他们没有拿走,请法庭考虑其情节从轻处罚。且第4桩他没有对看守人动刀行凶,应按破坏财产罪处理,不应按抢窃罪处理。
被告人秦小华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数额比实际盗窃的要大,应按实际盗窃的数额处理。第1桩、第4桩的盗窃铜芯线他们没有拿走,请法庭考虑其情节从轻处罚。且第4桩他没有对看守人动刀行凶,应按破坏财产罪处理,不应按抢窃罪处理。另外,在第4桩的盗窃案中他起胁从作用。并且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其他犯罪事实时,他就主动供述,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1、2011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小云、秦小华到富源县中安镇(现中安街道办)紫泉村委会紫泉上村,将连接在正在使用的变压器上的电缆线盗走21米,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941元。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举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1年12月9日10时5分,中安派出所接到中安供电所职工敖某某电话报案称紫泉上村电缆线被盗。(2)富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富发改价鉴(2015)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缆线23米价值人民币16364.66元。(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秦小华辨认,盗窃现场位于中安镇紫泉村委会紫泉上村进村公路转弯处公路上面一玉米地里。(4)证人敖某某证言证实:敖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反映紫泉上村的变压器电缆线于2011年12月9日上午10时发现被盗21米,价值1万多元。(5)被告人秦小华供述证实:一天晚上的2点多钟左右,他和秦小云在紫泉村子转弯的路边剪过一台变压器的电缆线,他们将剪下的电缆线拖到路下边的地里剥皮,之后剪短扎起来,用玉米杆埋在路边的坟山里,第二天晚上,他和秦小云开着他的面包车拉来放在秦小云的住处,一个星期后,秦小云分给他3000元钱。2、2011年12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小云、秦小华伙同结巴(真实姓名未查清,在逃)到富源县中安镇(现中安街道办)紫泉村委会尖山村,将连接在正在使用的变压器上的电缆线盗走23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001.69元。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举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1年12月22日12时35分,中安派出所接到中安供电所职工黄某电话报案称紫泉村委会尖山村的1号变电站进出电缆线被盗25米左右。(2)富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富发改价鉴(2015)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缆线23米价值人民币13001.69元。(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秦小华辨认,盗窃现场位于中安镇紫泉村委会尖山村余某某家的菜地下面的空地上,并对秦小华与秦小云、结巴进行吸烟的地点进行了辩认。(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证实:办案民警对作案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中心现场位于尖山村余某某家菜地里,在南侧水泥电杆西侧地面上凌乱摆放有4枚烟头,4枚烟头被办案民警提取。因照相设备出现技术故障,故现场勘查时的照片无法进行修复。(5)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曲)公(司)鉴(DNA)字(2013)44号与(2014)94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从尖山村变压器被盗案中“现场提取烟头2”上人体成分基因分型与秦小云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从尖山村变压器被盗案中“现场提取烟头A”上人体成分基因分型与秦小华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6)证人黄某证言证实:他于2011年12月22日10时知道尖山村变压器的电缆线被盗,所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盗电缆线价值18000元左右,这台变压器是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7)被告人秦小华供述证实:一天晚上的2点钟左右,他和秦小云、结巴到紫泉村委会尖山村进村子路边的一片菜地里,看到一台变压器,结巴负责放哨,秦小云用老虎钳剪电缆线,他负责拆螺丝,他们将变压器的电缆线盗走后将电缆线放在秦小云租住的房子里,几天后,秦小云给了他1000元钱,盗窃电缆线时他们三人都抽烟。3、2012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秦小云、秦小华到富源县中安镇(现中安街道办)紫泉村委会上村紫泉小学旁,将连接在正在使用的变压器上的电缆线盗走10米,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537元。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举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2月3日16时18分,中安派出所接到中安供电所职工敖某某电话报案称紫泉上村1号店的电缆线被盗,价值20000元。(2)富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富发改价鉴(2015)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缆线23米价值人民币12736.53元。(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秦小华辨认,盗窃现场位于中安镇紫泉村委会紫泉小学下面的空地上。(4)电网改造结算报告及相关文件:证实富源县进行电网改造的要求和结算情况。(5)情况说明、损失清单证实:富源县电力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紫泉上村被盗电缆线损失21252.80元,尖山村被盗电缆线损失17107.49元;紫泉小学被盗电缆线损失16982.04元。(6)证人敖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2月3日下午4点多钟,中安镇紫泉村委会的电管员杨某某向他们公司反映,紫泉小学对面的变压器上的电缆线被人剪掉10米,总损失7000多元。(7)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富源县电力公司的职工。进出变压器的电缆线有三根,进去的一根,出来的两根,只要被剪断一处,就要重新更换。(8)被告人秦小华供述证实:一天晚上的0时许,秦小云约他到紫泉小学前的空地下面,将该处的变压器电缆线盗走后背到秦小云租住的房间里,后由秦小云出售,是与前次盗窃的电缆线一起卖的,秦小云给了他3000元钱。
二、犯抢劫罪的事实:2012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秦小云、秦小华伙同结巴(真实姓名未查清,在逃)和一不知名的男子到富源县中安镇(现中安街道办)洞上水库,四人用刀威胁在水库看守抽水房的杨某甲,并用胶布将杨某甲的嘴裹住,后四人将抽水房旁边的变压器外壳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线抢走,经鉴定被抢变压器价值人民币60800元。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举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4月21日7时,杨某乙向富源县公安局110报案称:洞上水库工地上变压器被盗,看守工地的一个工人也被绑起来。(2)富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富发改价鉴(2015)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变压器价值人民币60800元。(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秦小华辨认,抢劫的中心现场位于中安镇洞上水库抽水房,秦小华对其在洞上水库翻墙的地点、抢劫变压器的地点、绑工地人员的地点、停车的地点进行了辩认。(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办案民警对作案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中心现场位于富源县中安镇洞上水库工业园区管委会变压器房,在变压器房北侧北墙地面上散在有大量烟头,烟头可分辨出云烟、经塔山、红山茶烟头。从现场提取老虎钳一把、烟头六枚。(5)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曲)公(司)鉴(DNA)字(2013)44号与(2014)94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从洞上水库变压器被抢案中“现场提取烟头4”上人体成分基因分型与秦小云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从洞上水库变压器被抢案中“现场提取烟头e”上人体成分基因分型与秦小华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6)工程结算书、施工合同证实:洞上水库变压器承包合同为244976.33元,承包方委托人为黄某甲。(7)证明证实:销售给黄某甲型号为S11-M-63010/0.4的变压器价格为76000元。(8)证人证言:①杨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4月21日6时30分许,杨某丙打电话告诉他,说他父亲被人绑起来了,他后来赶到洞上水库泵房,看到他父亲杨某甲在离泵房100米左右的地方的水泥路边蹲着,嘴被人用透明胶带缠住,手脚也被人用透明胶带缠起来,接着他就打电话报警。他父亲讲是有四个人来偷变压器,其中有两个人绑他,有两个人去撬变压器。变压器的铜芯被拆出来偷走了一部分,有一部分被丢在路上。②侯某某证言证实:他是洞上水库管理所所长,变压器被盗的经过他不清楚,被盗变压器是昆明变压器厂生产的,正在使用中,2011年5月配置,价格12万元。③杨某丙证言证实:2012年4月21日,他在洞上水库工地上守工地,杨某甲负责洞上水库大坝下面抽水房守机器,当日7时许,他接到杨某甲的电话,说被人绑起来掉,叫他下去帮助解开,他就到抽水房里看到杨某甲睡在床边的地板上,身上全部被胶布绑起来,他就把杨某甲脚上的胶布解开,随即打电话给杨某甲的儿子杨某甲,杨某甲来了以后就打电话报警了。杨某甲说有人来偷变压器,他被4个年青人绑起来的。(9)被害人杨某甲陈述证实:2012年4月20日20时许,他从家里去抽水房守机器,他走近路从围墙上才跳下来,就被几个人将他按住,用胶布把他的嘴绑起来,其中一个小伙说“不许动,动就把你捅掉”。说话时用刀指着他的腰部,另一个人将他身上装着的手机和电筒搜走掉。他被他们从围墙边拖到水泥路上,从水泥路上过了小桥,来到抽水房旁边放变压器的位置,他们总共有4个人,有2个人把他按住坐在变压器旁边的石头上,另外2个去撬变压器,从20时左右一直撬到夜间2点钟左右。随后他们开始搬变压器里面撬出来的东西,一直搬到夜间4点钟,从抽水房旁边搬到他跳下来的围墙边,又翻过围墙,搬去大路上,快搬完时,有2个人把他拉进抽水房里,让他睡在床上,其中1个小伙拿胶布绑他的手和脚,绑好后,他们又把外面的被子拿来盖在他身上,把他的手机放在他脚边,他们随后就走了,他就用手机打电话给他兄弟杨某丙,杨某丙来后把他的脚解开,然后打电话给他儿子杨某乙,杨某乙来了后才打电话报警。(10)被告人秦小华供述证实:2012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他与秦小云、结巴和一个不知名的30多岁的男子在洞上水库抽水房旁边撬过一台变压器。当天晚上是他开车去的。到洞上水库之后,他们翻围墙进去。秦小云安排他到小平房等他们,秦小云他们三人在后面围墙边,三四个小时后,他看见有手电筒亮着从对面的地里走过来,四五分钟后,听到一个男的说了一句:“你们整什么?”,他就过去看,到围墙边看见结巴和那个不认识的男子用手架着一个老者,秦小云站在后面,结巴和那个不认识的男子就架着老者往抽水房小平房的方向走,到了小平房之后,结巴和那个不认识的男子就用什么东西(没有看清)把老者捆起来,捆好后,结巴负责看着老者,其余三人开始撬变压器,将变压器里面的铜线都撬了出来,秦小云和那个不认识的男子就开始搬铜线,铜线是一坨一坨的,太重了,他们搬了好长时间,没有搬完,天快亮了,有人来放秧田水,他就先开车走了,事后他问秦小云是否把铜线拿走了,秦小云说没有拿走。当天晚上他与秦小云、结巴都吸烟了,他带着的是紫云烟,秦小云和结巴带着什么烟他就记不得了。另查明:被告人秦小华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有本案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因前案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待了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还提举了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综合证据材料: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秦小云、秦小华均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及其他身份信息。2、富源县人民法院(2012)富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执行通知书证实:二被告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秦小云于2014年11月20日在中安监狱服刑刑满释放,秦小华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刑期从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3、到案情况说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4、情况说明证实二被告人漏罪是在其原判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的及物证DNA没有制作相应提取笔录的情况。公诉机关提举的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秦小华、秦小云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小云、秦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的电缆线,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同时被告人秦小云、秦小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变压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小云、秦小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劫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秦小华辩解在第4桩的“盗窃案“中他起胁从作用,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秦小云的辩解,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抢劫罪,应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秦小云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已执行完毕,故只对漏罪进行判决,而不再对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秦小华在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现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抢劫罪没有判决,应对其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秦小华因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秦小华还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抢劫罪的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秦小华辩解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抢劫罪的事实,且其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决定对二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小云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止;附加刑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秦小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附加刑罚金人民币6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作案工具老虎钳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孔令波
审判员 周昌礼
审判员 李自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