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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587号

原告祁停停诉被告史永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祁某某,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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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587号

原告:祁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丁俊卿,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停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停停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晁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