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92号原告张军,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仇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艳、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玉萍,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军负担。
审 判 长 黄庆宇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李野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