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99-2号
原告:程卓。
委托代理人:胡志,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百庆,负责人。
被告:张百庆,汉。
被告:安徽省华耀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
法定代表人:黄跃文,负责人。
被告:黄跃文。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程卓与被告张百庆、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安徽省华耀玻璃有限公司、黄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判决结案。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省华耀玻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丰县岗集镇某幢厂房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省华耀玻璃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长丰县岗集镇某幢厂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军
代理
审判员 郭君雪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泽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