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23行初7号
原告:腾伟程,男,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法定代理人:刘红灵,女,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甜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汤晓恒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睢县公安局地址:商丘市睢县凤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余冬青该局局长原告腾伟程不服被告睢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睢县公安局自行改变了其行政行为,现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伟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腾伟程负担。
审 判 长 郭 超
审 判 员 王淑萍人民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卢炳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