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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620号

岑陆根与陈华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岑陆根,陈华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岑陆根。

委托代理人:孙益,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华国。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620号岑陆根诉陈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华国应归还岑陆根517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44.00元、执行费676.4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华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6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旭  强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徐  人  卫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单泓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