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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61号

张术国与乔振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术国,乔振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61号原告张术国,男,1966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乔振雷,男,1970年生,汉族,职业农民。

原告张术国与被告乔振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受理。受理后,本院到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所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导致该案法律文书一直未能送达至被告。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之时应有明确的被告,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即使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住所无法送达时,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所,法院无法向被告送法律文书,应视为原告起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术国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益东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