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361号原告周俊,淮安三星建陶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想,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洪,淮安三星建陶有限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俊诉被告赵志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查,原告周俊系淮安三星建陶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建陶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赵志洪系该公司职员,因在工作中受伤与三星建陶公司产生劳动争议诉至本院,经本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星建陶公司一次性支付赵志洪163097.66元。判决生效后,三星建陶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1月1日,被告赵志洪强行开走原告周俊所有的苏B×××××奥迪牌轿车并拒不返还。经原告周俊报警处理,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2016年1月28日,原告周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赵志洪立即返还车辆及车内物品,并赔偿车辆占用期间造成损失5万元。2016年2月22日,原、被告协商有关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赵志洪将车辆返还原告周俊,经清点车辆以及车内物品无损失。2016年3月10日,原告周俊表示双方已庭外和解,放弃追究被告赵志洪的非法扣车责任,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被告赵志洪因民事纠纷擅自扣押原告周俊的个人财产,其行为违反我国法律亦侵犯原告周俊合法权益,其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鉴于原告周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周俊负担。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芮行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