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韩旭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徐旭平。委托代理人郭丰杰,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梦娟,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韩旭东与被上诉人徐旭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祭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旭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旭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韩旭东未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