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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417号

上诉人韩旭东与被上诉人徐旭平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旭东,徐旭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韩旭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徐旭平。委托代理人郭丰杰,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梦娟,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韩旭东与被上诉人徐旭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祭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旭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旭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韩旭东未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