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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执173号

王淑梅与孙二敏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淑梅,孙二敏,李长柱,许新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梅,女,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萧县。被执行人孙二敏,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萧县。被执行人李长柱,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萧县。被执行人许新河,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萧县。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萧民一初字笫03774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长柱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笫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长柱在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长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玉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