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117号罪犯袁海鹏,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05年3月2日作出(2005)广铁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8年10月、2012年12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二年五个月。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6年3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袁海鹏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海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海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海鹏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霈
审判员 郭明礼
审判员 吕 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 风张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