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4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6)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驾车来到沈海高速温州至乐清段一紧急停车带,趁驾驶员夏某停车睡觉之机,撬开闽H×××××货车车门,窃得苹果6S一只及一个棕色的钱包(包内有人民币6100元),后逃离现场。现该手机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夏某,另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夏某损失55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97元。2.2015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驾车来到沈海高速乐清至龙湾段一紧急停车带,趁驾驶员苏某在皖K×××××货车内熟睡之机,在货车内窃得三星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现该手机被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苏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3.2015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驾车来到沈海高速乐清段一紧急停车带,趁驾驶员石某停车睡觉之机,在石某的货车内窃得苹果4S手机二部,后逃离现场。现上述两部手机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石某,另被告人德兵赔偿被害人石某损失1500元。经鉴定,被盗的二部手机均价值人民币300元。4.2015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驾车来到沈海高速乐清至瑞安段一紧急停车带,趁驾驶员訾某停车睡觉之机,在皖K×××××货车内窃得小米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黑色女式手提包一个、红粉色女式钱包一个及黑色男式钱包一个,包内共有人民币4880元,后逃离现场。现上述被盗的手提包和钱包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訾某,另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訾某损失3000元。5.2015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驾车来到沈海高速乐清段一紧急停车带,趁驾驶员王某甲停车睡觉之机,在鲁Q×××××货车上窃得华为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现该手机被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王某甲。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702元。6.2015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驾车来到沈海高速乐清段清江服务区附近一紧急停车带,趁驾驶员邹某停车睡觉之机,撬开赣G×××××货车车门,窃得苹果6plus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现该手机被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邹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720元。7.2015年10月中旬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驾车来到沈海高速乐清段一紧急停车带,趁驾驶员倪某停车睡觉之机,撬开浙K×××××货车车门,窃得三星手机一部及充电宝等物,后逃离现场。现该手机及充电宝被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倪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充电宝价值人民币42元。8.2015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驾车来到沈海高速乐清段一紧急停车带,趁驾驶员潘某甲停车睡觉之机,在豫P×××××货车上窃得小米手机一部及现金9400元许,后逃离现场。现该手机被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潘某甲,另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潘某甲损失80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9.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驾车来到沈海高速乐清段一紧急停车带,趁驾驶员王某乙停车睡觉之机,在王某乙的货车内窃得苹果5S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现该手机被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王某乙。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996元。综上,被告人刘某盗窃9次,价值达3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的自书材料、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夏某、苏某、石某、王某甲、邹某、潘某甲、訾某、潘某乙的陈述、价格鉴定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大部份财物,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赃款及物折价款5697元,返还被害人夏某;退赔手机三只,赃款1880元,返还给被害人訾某;退赔赃款1400元,返还给被害人潘某甲。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晓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周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