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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437号

王永祥、王五伟诉李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祥,王五伟,李小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437号原告王永祥原告王五伟被告李小刚,男,汉族,现年36岁,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南川乡上庄行政村王山自然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祥、王五伟诉被告李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祥、王五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祥、王五伟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祥、王五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祥、王五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浩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路贵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