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437号原告王永祥原告王五伟被告李小刚,男,汉族,现年36岁,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南川乡上庄行政村王山自然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祥、王五伟诉被告李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祥、王五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祥、王五伟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祥、王五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祥、王五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浩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路贵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