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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监37号

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鲁06民监37号王成:你因与杨增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兰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理由是:1、本案未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王德海,你与该房屋无任何关系,平台亦是建在王德海的宅基地上且由王德海出资建造。涉案房屋及平台只有王德海有权处分,杨增德将你列为被告系诉讼主体错误,应将王德海列为被告。杨增德的房屋在规划范围之内,属于应拆迁的房屋。2、对案件审理主观臆断,你平台外墙与杨增德的房屋间距是多少才能保证采光与通风,这是一个专业的问题,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就断定你的平台影响杨增德房屋的通风,实属主观臆断。并且杨增德的房屋在南,你平台在北,你的平台对于杨增德房屋采光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关于采光和通风问题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测检验之后,才可能作出科学结论。综上,你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再审本案,驳回杨增德的诉讼请求。本院复查认为,你向本院申诉时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你的父亲王德海,涉案平台也是由你父亲王德海出资建设。经查本案一审庭审笔录,你以及你的妻子李春杏明确认可涉案房屋由你们夫妻进行管理使用,而且涉案南平台是由你们夫妻建造的。申诉过程中,你提供了部分证人出具的证言,但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你在原审庭审中的自认,故杨增德要求你拆除你所建的南平台以及平台东南面墙并恢复原状,诉讼主体并无不当。一审中,在你们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进行了实地勘测检验,现场照片亦可以证实涉案平台已经影响了杨增德房屋的采光和通风,因此判令你拆除相应建筑物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