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722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忠瑜,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赵福尧,男,1949年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福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云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