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民终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桂、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委托代理人梁建鹏,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兰煜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该公司矿长。委托代理人禾立敏,该公司人事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绿洲、张嫒,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桂及委托代理人梁建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兰煜煤业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禾立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卫绿洲、张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桂。
审判长 杨泽民
审判员 郭红洁
审判员 庞润花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亚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