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民终117号

李大桂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兰煜煤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大桂,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兰煜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民终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桂、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委托代理人梁建鹏,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兰煜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该公司矿长。委托代理人禾立敏,该公司人事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绿洲、张嫒,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桂及委托代理人梁建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兰煜煤业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禾立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卫绿洲、张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桂。

审判长  杨泽民

审判员  郭红洁

审判员  庞润花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亚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