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286号
申请执行人:王风斌,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燕山路县医院路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唐香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风斌与被执行人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风斌于2016年1月29日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风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执行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鹿 伟
审 判 员 孙培民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广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