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145号
原告:杭州精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雄。
委托代理人:李亮,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倩倩,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精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精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精科企业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杭州精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
书记员 胡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