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381民初57号

谢晓军与纪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晓军,纪生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57号

原告:谢晓军,男,198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告:纪生宏,男,1964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青铜峡市。

原告谢晓军与被告纪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谢晓军于2016年3月1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谢晓军负担,退回原告谢晓军275元。

审判员  罗晓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