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8号原告矫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矫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清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世晓 来自
矫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8号原告矫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矫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清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世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