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677号原告曹某,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方星麟,庆阳市西峰区北街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贾某,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退付原告曹某150元。
审 判 长 李润虎
代理
审判员 赵恺山
人民陪审员 赵 骁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芮艺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