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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677号

曹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677号原告曹某,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方星麟,庆阳市西峰区北街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贾某,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退付原告曹某150元。

审 判 长  李润虎

代理

审判员  赵恺山

人民陪审员  赵 骁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芮艺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