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067号
原告:菏泽银田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剑凭,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国胜,菏泽银田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刘兰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银田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银田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银田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银田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菏泽银田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宝进
审 判 员 卢康萍
人民陪审员 肖 普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姗姗